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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1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少年因没钱消费,便想点子抢劫、盗窃。近日,裕安区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抢劫罪、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对其定罪处罚。

  2004 年4月3日15时许,王某(已判刑)提意搞钱,被告人毛某及丁某(已判刑)响应,三人遂来到裕安区固镇镇钱集中学,将学生范某、张某、刘某、余某带至校外,强索钱财。期间,丁某用刀拍打范某头部,并用脚踢余某,劫的现金7.5元。被告人等嫌少,又令被害人回校筹钱。放学后,范某等人又被迫交出现金38元。被告人等仍不满足,再行殴打,被学校教师发现,遂逃离现场。

  2004 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伙同王某、丁某,由丁望风,毛、王二人翻墙进入裕安区固镇镇烟墩村高瑞峰家商店,窃取店内现金约150元及价值513元的香烟75包。

  2004 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及王某、丁某携带剪刀、钢棒等作案工具,撬锁进入皖西交通技工学校内陆某经营的商店,窃得现金约170元及价值1200余元的香烟、口香糖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又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毛磊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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