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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审查核准程序

添加时间:2015年7月8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
  合议庭复核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各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不同看法,或者案情有可疑之处,在对案件复核时,人民法院还应对主要事实亲自进行调查。
  由于死刑案件关系到人的生命大事,所以合议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报请复核案件的所有材料,主要有:审核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立即执行;审查被告人个人情况,如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是否满18岁,是否是怀孕的妇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审查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这对于查明案件情况,正确适用法律,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