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139015380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被告人刘培正故意杀人一案

添加时间:2016年9月9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
委托代理人张伟。
被告人刘培正。
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刘培正故意杀人一案,由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4日以松检刑诉字(2009)第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由法官黄冬辉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梁济生主审、法官潘伟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人刘培正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3月,被告人刘培正与其妻子费忠杰协议离婚,刘培正怀疑费忠杰是受父母指使所致,并因此对费的家人怀恨在心。2007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培正携带尖刀来到位于宁江区民主街的被害人费玉彬的家中,与费玉彬发生厮打,刘培正持尖刀连续刺扎费玉彬胸、腹部数刀,致费玉彬当场死亡。刘培正作案后随即潜逃。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培正在长春市因盗窃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杀人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费玉彬因胸、腹部创口入胸、腹腔,致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刘培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罗淑霞、费忠杰、曲金武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破案报告、年龄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培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在司法机关不掌握其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请求被告人刘培正赔偿被害人费玉彬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5 710.40元、丧葬费人民币10 256.50元、罗淑霞抚养费人民币147 000元,并当庭提供了被害人费玉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户口证明。
被告人刘培正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培正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报复杀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刘培正能够在司法机关不掌握其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刘培正属初犯、偶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培正从轻判处。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2年3月,被告人刘培正与其妻子费忠杰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初,被告人刘培正与其同居的费忠杰发生口角后,费忠杰离家出走近半年时间后回来与刘培正非法同居。2007年9月初,二人发生口角后,费忠杰又离家出走。被告人刘培正怀疑费忠杰离家出走是受父母费玉彬、罗淑霞指使所致,并因此对费的家人怀恨在心。2007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培正携带尖刀(侵刀)来到位于宁江区民主街的被害人费玉彬的家中,与费玉彬发生厮打,刘培正持尖刀连续刺扎费玉彬胸、腹部数刀,致费玉彬因胸、腹部创口入胸、腹腔,致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被告人刘培正作案后随即潜逃。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培正在长春市因盗窃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杀人犯罪事实。
经开庭审理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培正供述,我是1996年和费忠杰结婚的,在我儿子刘瓃峰三岁时,因为家庭矛盾我俩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又在一起过了这么多年,但总有矛盾。今年我儿子都11岁了。2006年因为我养车又发生矛盾,吵架后她就回娘家了,去哈尔滨呆半年。她父母支持她和我离婚,我就产生憎恨她家人的心理。2007年9月份的时候,我产生了杀她家人的决心,主要是想杀她父母和三小姨子费忠玲。我在杀费玉彬前几天,在江南市场买了一把剔骨刀,我先在费忠玲家楼下等她三天,没看见费忠玲出现过,就回到江北来杀我岳父母他俩了。那天早晨7点来钟我去他家一次,还想和他俩说说这件事,如果我媳妇费忠杰能跟我回家过日子就不杀了,但我去后他俩都没跟我说话,我就挺生气的,当时我岳母罗淑霞从后门走了,我就没动手,骑摩托车走了。过了能有一个多小时,我又骑摩托车去了,我岳父费玉彬看我不像好样,就拿把洋叉在院里站着,我岳母罗淑霞这次也从后门跑了,我拿出剔骨刀喊我岳母,想让她别跑,这时,我岳父拿洋叉奔我扎来,我躲开后就开始拿刀扎他,我记得扎了有7、8刀那样,都扎在前胸和肚子上了,他倒在院里了。因为我脚有点毛病,不敢跑,也没敢去追我岳母,就骑摩托车跑了。摩托车和刀在跑到白城时都扔了。之后跑到长春市在一个破楼里呆着了,没钱就到处整点铁卖,只想活一天算一天吧。今天早晨整点儿铁准备卖时被北京路派出所的警察抓住了,我看没好了,就交代在松原杀人的案子了。
被告人刘培正当庭对曲金武的证言否认,其供述不经常打麻将赌博,不认识曲金武,也没有到过其家打麻将赌博。其同费忠杰离婚不是因为赌博,就是感情不合。
2、证人罗淑霞证言证实,刘培正是我姑爷,跟我姑娘费忠杰离婚了,他以为是我和我老伴费玉彬的原因闹的离婚。今天早晨6点多钟,刘培正来到我家,进屋就把门插上了,我看事不好就从后门出去找人了,刘培正追出来问我干什么去?还喊了一句让我在家呆着,然后他就骑摩托车走了。7点多钟,我和费玉彬正在门口坐着,刘培正又进院了,他让我进屋唠唠,我就一直往外走,刘培正从后腰部拿出一把刀,逼住我后背让我进院,费玉彬看他拿刀逼我,就从屋拿一把火叉出来说:“刘培正,你想干什么?”然后冲上去和刘培正打到一起去了,我就跑前面那家找人去了,从那家后窗户看见刘培正跑了,我才回家。回家后看见费玉彬被杀死在院中间了。刘培正拿的是一把30-40公分长带裤的尖刀。还证实费忠杰回来一个多月了,不知道啥原因离家出走。
3、证人费忠杰证言证实,我和刘培正是1997年结婚的,在我们孩子6岁时,因为他总赌博,没办法我俩才离婚的。刘培正总以孩子没人照顾为借口要求和好,去年我俩和好了。可没几个月他的老毛病又犯了,还是总出去赌博,我们就又分手了。可是他就认为是我父母在后面指使,就总去我父母家闹事,这次不知道因为什么把我父亲杀了。我当时没在现场,当天早晨7点多钟我接到我母亲电话说刘培正又来了,让我回去同他说清楚,不要来骚扰了。我就坐车赶到我父母家,8点来钟到的,我父亲已经死了。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我母亲说当天刘培正骑摩托来两次。刘培正进屋后对我父亲说要谈。我父亲说:“咱们没什么好谈的。”他俩就厮巴起来了,我母亲想拉架,就看到刘培正从腰里拿出一把侵刀扎我父亲。扎完就骑摩托车跑了。

4、证人曲金武证言,其家中开了一个麻将馆,刘培正经常去打麻将,刘培正的父亲和媳妇都去找过他,后来不让他玩了,也就再没见过他。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现场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6委费玉彬家院内。费玉彬家西邻孙宏伟家,北距东西向的和平路125m,南距民主街育才幼儿园65m。从育才幼儿园西北处向北的胡同北行55m,见有一东西向的胡同,顺该胡同向东50m至尽头北侧一家为费玉彬家。费玉彬住宅为三间面南背北的砖房,在住宅南9.5m、距西院墙1.1m处院落内见有费玉彬的尸体,呈头东脚西仰卧位,尸体头下见有15cm×20cm的血泊,尸体上见有开放性创口。现场余无所见。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公安三卷p11页),男尸,尸长165cm。右额部见5×0.2cm创口、前胸正中5、6肋间见3×0.1cm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右胸锁骨旁线5、6肋间见5×0.2cm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右肋弓处见8×0.2cm创口、右胸5肋间处见3.2×0.2cm创口,右腋下见2.2×0.2cm创口、右手食指掌侧见2×0.2cm创口、右手拇指见3cm划痕、无名指掌侧见4cm创口、右小腿见2×1.0cm创口、右上臂见4cm划痕。鉴定结论:死者费玉彬因胸、腹部创口入胸、腹腔致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民主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刘培正、被害人费玉彬的户籍资料。
8、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2008年11月27日5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刘培正在长春市贵阳街鸿盛农贸市场楼上盗窃暖气片两组。准备销赃时被公安人员盘查,遂主动交代杀人犯罪事实,经公安人员上网比对,确认其交代属实。另被盗暖气片失主无法找到,故未对盗窃进行处罚。
9、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载明,被告人刘培正作案时用的刀因其作案后在潜逃至白城后扔掉未找到;刘培正在逃人员登记表系在公安机关在逃信息网打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尸检报告中的“刘培政”与“刘培正”系同一人;被害人费玉彬因尸体火化未作辨认笔录。
10、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刘培正于2008年11月27被松原市看守所收押时身体健康。
11、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载明,从费忠杰处提取的费忠杰与刘培正的离婚证复印件, 证实二人于2002年3月13日离婚。
综上证据,被告人刘培正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了故意杀人犯罪的起因、案发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的手段、结果等。证人罗淑霞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刘培正与被害人费玉彬争吵的原由及厮打的情况;证人费忠杰证实其与刘培正离婚的原因及到现场看到死者费玉彬的尸体并报案的过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尸体的姿势及血迹分布情况;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死亡的原因系锐器刺创致费玉彬胸、腹部创口入胸、腹腔致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刘培正年龄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培正主动交代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培正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培正辩称,自己不经常赌博,不认识曲金武,也没有到过他家打麻将赌博。同费忠杰离婚不是因为自己赌博而是感情不合。经查,曲金武仅证实刘培正经常到他家玩麻将,打麻将娱乐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是两个性质,且刘培正否认认识曲金武,由此应认定感情不合、破裂是二人离婚的真正原因。
另查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被害人费玉彬均系非农业户口,被害人费玉彬1949年7月8日出生,死亡时58周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1952年9月9日出生,现年57周岁。被告人刘培正依法应赔偿被害人费玉彬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 285.52元×20年为225 710.40元;依法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0 256.50元,上述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要求被告人刘培正赔偿其抚养费人民币147 000元,因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保护。综上,被告人刘培正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经济损失人民币235 96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费玉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户口、身份证证明;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标准的通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正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培正能够在司法机关不掌握其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及自首均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培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培正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报复杀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刘培正能够在司法机关不掌握其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刘培正属初犯、偶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培正从轻判处。经本院查证属实,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培正从轻判处。被告人刘培正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赔偿范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培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培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淑霞经济损失人民币235 96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冬辉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梁济生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