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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哥家之物亦偷 累犯不改再进宫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17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5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的钟武艺,不思悔改,偷盗成瘾,结果再次受牢狱之灾。

  2012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钟武艺趁其哥钟武德不在家之机,将钟武德停放在自家屋旁的一辆手扶拖拉机盗走,后开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将车卖给收废旧的黄某,得款2600元。经扶绥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扶拖拉机价值人民币259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钟武德。

  2012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钟武艺在扶绥县龙头乡林旺村上阳屯附近的山林路边,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手扶拖拉机盗走,后开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将该车卖给收废旧的黄某,得款2200元。经扶绥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扶拖拉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吴某。

  2012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钟武艺窜到扶绥县龙头乡龙头街一榨油房旁,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豪爵牌摩托车,后卖得款500元。经扶绥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被盗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武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武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武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第一起盗窃是其近亲属的财物,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钟武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钟武艺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钟武艺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