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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冤“杀妻” 坐牢17年后被判无罪释放

添加时间:2017年5月4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昨日,安徽省高院对17年前曾因“杀妻”被判无期徒刑的蚌埠男子于英生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韩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在听到自己无罪释放判决时泣不成声。

  妻子遇害丈夫获刑无期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某被发现在家中遇害,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于英生被蚌埠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捕,随后被蚌埠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于英生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父子申诉高院立案再审

  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及其父亲于道欣相继申诉,引起安徽省高院重视。

  今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经过前期复查,省高院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从安徽省高院获悉,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高院于8月5日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力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 背景

  中央政法委出台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证据不足应“疑罪从无”

  据新华社电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