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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地税局原局长受贿120余万获刑16年

添加时间:2017年5月9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11月25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凤阳县地税局原局长杨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群在担任凤阳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徇私情、私利,少征或不征凤阳县某矿业、水泥、石英砂、化肥等多家公司应征税款7658258.08元,造成地方税收重大损失。199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杨群在担任凤阳县地税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经营户及下属的财物合计12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群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760余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已将大部分赃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