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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一)笔迹检验案件在法官审理的涉及文检的案件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它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大。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 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 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 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出现错案。去年12月,辽宁省 某法院送来一起笔迹鉴定案件,就是因为送检法官把他人的笔迹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结果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后来在复核时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 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 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 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较 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 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 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 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检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此案经过三次鉴定, 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 迹。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 的姿势书写,结果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检材字迹出现的特征。最后经过综合评断,我们出具了合同签名不是被告书写的鉴定结论,法院按照我们的鉴定结论判决,原 告也认可。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印章印文检验案件 印章分为公章、专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文在单位的文件、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公章、专用章印文也大都 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印章印文要重点收集发 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文,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法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 印章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章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章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章用久了会有磨 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送检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起送来。如果不能送印章实物,法官要模拟检材印文的盖印条件盖印,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三)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 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文件上的; 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 验,则需要收集 合适的样本: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如果要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 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 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四)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 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 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