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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两次撞伤被害人 构成故意杀人罪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案情】

2008年10月21日凌晨,王晶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车辆把一名女青年李某撞伤。被告人没有及时下车报警施救,而是驾车逃跑,过路群众见状拦乘出租车追撵并报警。

王晶发现事情败露,又掉转车头返回肇事现场,再次撞向坐在路边的伤者李某,致使受害人拖拉约390米,当事故车辆行至一歌厅附近时,王晶停下倒车,受害人从车底掉下,王晶又驾车撞向受害人并把受害人推挤至路边,随后倒车逃逸。经鉴定,受害人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要点】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晶酒后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随后又驾车撞向受害人,将受害人挂在车下,将受害人卡在车底长距离拖行,致使受害人重伤。被告人明知驾车撞向已受伤的受害人会造成伤亡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显然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界网站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的被告王晶的行为起初驾驶车辆把被害人撞伤,可以说是不具备主观恶性,但是随后的行为就完全区别初次行为,一是没有及时下车报警施救,其次是在群众的拦截下居然倒转车头再次撞向被害人,同时将被害人挂在车头拖行近400米,而在被害人掉下车后,再一次推挤被害人。行为性质已十分恶劣,已经构成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节,完全满足了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具备客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被害人侥幸没有死亡,只是被告人意志外的因素。但受害人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王晶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在客体要件上也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再者,被告人虽然饮酒,但仍然是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驾车撞向已受伤的受害人会造成伤亡后果,但是没有停止,甚至在群众集体的拦截下都没有住手,而是以自己的积极作为促成犯罪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显然已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有着犯罪恶性动机。

所以,法院判定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合法的。

【法律界提示】

生命是人最宝贵的权利,而健康的生命是每个人所珍视不会放弃的追求,希望我们每个人多一点法律意识,尊重他们的生命权,这样也能换来同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