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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追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境外不再是"避罪天堂"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贪官追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今年年初开始,中国掀起了境外追逃贪官风暴。

  “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境外追逃腐败分子的号角。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5月,中央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强调,努力营造有利于国际追逃追赃的氛围,让外逃贪官无处遁形。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反腐败工作大局出发,真正把追逃追赃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坚决追缴赃款,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7月22日,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行动,决定集中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02名。

  7月2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最高检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等等。

  9月26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一系列举措表明,贪官追逃在今年已经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外逃贪官在国外的日子将不再好过。”

  境外追逃四大途径

  境外追逃会牵涉外交因素、国家利益,相比国内追逃复杂得多。黄风介绍说,我国境外追逃通常有四大途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劝返和异地追诉。

  途径一:引渡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根据该条约,2002年,我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

  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以至于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外逃嫌疑人难以引渡回国。

  “对潜逃到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通过引渡合作开展境外追逃。”黑龙江省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韩非介绍,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以本院名义呈报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提出引渡请求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及公证等材料和译文,经最高检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途径二:移民法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就是采用的这一路径。

  韩非介绍说,如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以本院名义呈报最高检,商请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黄风说。

  途径三:劝返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比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韩非说。

  “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这些障碍。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要加大开展劝返工作的力度。”对于劝返,黄风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来自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途径四: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比如余振东案。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曾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2001年案发后3人潜逃。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而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加强追逃

  “除了以上四种途径,最高检近年来搭建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以综合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韩非告诉记者。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

  为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这是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目前,在敦促成员国法律与公约对接、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推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是缉捕外逃贪官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得也比较多。”韩非介绍说,在地方,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的,各分、市、州检察院会将境外缉捕手续上报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报最高检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红色通报。

  所谓“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五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可视为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缉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至缉拿归案。目前,中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绝大多数通缉对象都是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

  此外,近年来,边境省份的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毗邻国家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的联系,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在缉捕外逃嫌疑人方面探索出了更便捷、快速、灵活的渠道。以黑龙江为例,韩非介绍说,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边境线长达2981公里,便利的地理位置为一些贪官外逃创造了条件。该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充分利用与邻国执法部门签署的条约、协议、会晤纪要和长期合作中建立的良好关系,努力开拓境外追逃、追赃、取证工作新渠道,取得了明显成效。

  斩断资金链,压缩外逃贪官生存空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具体立法措施,是悬在外逃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黄风解读说,许多外逃贪官携款潜逃国外就是为了享受,如果追缴了他们的资产,则摧毁了他们外逃生活的物质基础。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8月29日开庭审理的上饶市检察院提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被称为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海外追赃第一案”。

  李华波,一个股级“小吏”,却于2006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至今未归。

  黄风指出,李华波一案意义重大,“一旦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可以请求新加坡方面协助执行,追缴李华波犯罪所得。”

  目前,该案虽然尚未宣判,但黄风持乐观态度。他分析说,新加坡虽然没有和中国缔结相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但两国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且公约在腐败资产追缴方面,援引的制度主要就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只要我国的司法裁决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53万余元赃款,是有希望追回的。”

  以“海外追赃第一案”为起点,黄风建议,对于外逃贪官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加大境外追赃力度。

  “刑事诉讼法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前,对于贪官外逃案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的办案人员会存有心理障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外逃成功后,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担负着程序发动者的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境内外追赃工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国际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极大地压缩外逃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推动境外追逃工作。”罗猛说。

  “贪官外逃前一般会做两件事:一是办理出国手续,二是转移资产。应该从这两方面加强预防措施。”黄风说,防止贪官外逃不能只期待检察机关一家的努力,而应该从国家层面打造一个多个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的追逃防逃大格局,最终织就一张防止贪官外逃的“天网”,让贪官无处遁形。

  虽然目前外逃公职人员的数量尚无法查证,但黄风相信,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对于公职人员护照管理的加强,出国审批程序的严格以及清理“裸官”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的势头最终将会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