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139015380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犯罪后,被家长或者亲友送到司法机关的,是否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家长或者亲友送到司法机关的,属于自首。犯罪分子自首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悔罪赎罪,有的是慑于刑罚的严惩,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迫于无路可走,还有的经亲友劝说决定痛改前非等等。动机不同,并不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 实践中,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电传方式投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犯罪分子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或者是犯罪分子本无意投案,只是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者勉强同意投案的,只要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也应按自首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