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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起歹意 抢劫学生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8年1月6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罗某、李某在网吧上网钱花光后,罗某提议收取学生的“保护费”。罗某、李某因抢劫犯罪被贵州省黔西法院分别判处两年、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12年9月16日,罗某(未成年)、李某(未成年)、张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黔西县城一网吧上网至次日,三人所带现金花完后,罗某提议收取学生的“保护费”,李某、张某表示赞成。三人来到交通局人行道处,罗某指使李某、张某拦住并殴打上学路过此地的学生付某,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抢走付某身上5元钱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决定对罗某、李某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