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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制售“染色馒头”如何定罪

添加时间:2018年2月27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5月17日,宝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因“染色馒头”而案发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依法批准逮捕。这一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进入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此前不久,《刑法修正案》新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叶维禄等3名犯罪嫌疑人为何还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批捕为此,本报采访了相关专家。

“柠檬黄”无毒无害,但馒头中不允许添加

“染色馒头”因其放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而引起人们的强烈担忧,人们甚至谈“添加剂”即色变。

对此,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杜世祥告诉,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规定,它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公示。食品添加剂和一般化工原料有严格的区别,如三聚氰氨、“瘦肉精”等,是化工原料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经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属于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其在食品中被允许使用的范围很广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其有毒有害。

但是,“即便没有发现‘柠檬黄’有毒有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却是一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杜世祥解释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非常严格,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卫生安全标准,即添加物是否属于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二是质量规范标准,即哪类食品允许添加哪些食品添加剂以及剂量标准,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都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杜世祥表示,根据这两个标准的具体规定,馒头作为发酵面制品类的食品,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没有“柠檬黄”;而同样是面制品类食品的蛋糕,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明确标有“柠檬黄”。由此,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肯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

生产、销售“染色馒头”行为适用普通法条

《刑法修正案》新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叶维禄等3名犯罪嫌疑人为何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