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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为了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反腐败的总体要求,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职务犯罪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发挥其在职权范围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机构,通过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同步预防、法制宣传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要结合查办案件,通过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案后跟踪监督和预防工作,被建议单位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落实情况。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召开预防联席会议、聘请预防联络员、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档案库、巡回预防工作站等形式,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

  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在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和改革的过程中,应建章立制预防职务犯罪。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时,要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在采购、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保证其行为的廉洁。

  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政权组织,特别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规章制度。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大宗商业贸易、重大公共项目开发投资和土地审批等,应告知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前介入,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进行预防。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上述人员的任用和聘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完善违法审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

  六、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要运用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检查督促被建议单位限期整改。

  七、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向有关单位举报。新闻媒体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

  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政权组织,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法律政策学习。检察机关要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九、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对预防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有关机关应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