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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不应该 法律利剑来制裁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木某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地农民。2011年10月30日下午,木某和朋友聚会喝酒,酒后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乘朋友到刘某家,在刘某家喝酒时木某与刘某妻子动作不检点,因此刘某与木某发生口角,后被制止,此间木某见到了刘某9岁的女儿刘某某。14时许,木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刘某家,途中遇见刘某某并将其抱上摩托车驮到自己家里,后在送刘某某回家途中产生了将其奸淫的想法,于是将刘某某驮到村里的一处荒地上将其奸淫。

  本案的木某不但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奸淫对向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影响十分恶劣,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万恶淫为首。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拥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引导村民从事积极向上的娱乐活动,村民自己也应该洁身自好。如果村民耽于酒色只会惹火烧身,本案的木某就是生动的反面教材,不得不让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