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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7.25”轮奸少女案多名主犯获重判

添加时间:2015年4月6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7.25”少女轮奸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莫继福、莫楚龙、莫留君等五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晚,被告人莫楚龙(1991年10月19日出生)、莫留君(1988年6月26日出生)、莫继福(1974年7月14日出生)、莫少杰(1989年10月8日出生)、莫某辉(1994年8月20日出生)在岑溪市筋竹镇筋竹街上纠缠黎某丽、韦某燕、李某芳(被害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去吃宵夜,并由莫楚龙、莫留君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芳先走,莫某辉则驾驶摩托车搭乘黎某丽、韦某燕前往。途中,黎某丽、韦某燕趁机离开。莫楚龙、莫留君搭乘李某芳与莫继福、莫少杰在望闾大拐(地名)处会合后,莫楚龙等商议将李某芳带至岑罗高速公路筋竹横垌路段进行强奸,后由莫继福驾车搭乘莫少杰和被害人李某芳到岑罗高速公路岑溪市筋竹出口东向约600米的路边。不久,莫楚龙、莫留君、莫某辉也来到。在该路边的草丛处,五被告人要求李某芳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李某芳的拒绝。莫留君等人即对李某芳进行言语威胁及殴打,莫楚龙并让莫留君、莫继福、莫少杰、莫某辉控制李某芳的四肢,由其首先强行与李某芳发生性关系,接着莫留君、莫少杰、莫继福、莫某辉轮流强行与李某芳发生性关系。随后,五名被告人又分别对李某芳实施奸淫行为。案发后,莫继福和莫楚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楚龙、莫继福、莫留君、莫少杰、莫某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五被告人轮奸妇女,依法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幅内量刑。五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莫楚龙、莫继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均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莫留君、莫少杰、莫某辉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