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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起纠纷 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来源: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拖欠他人货款不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又拒不到庭应诉。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货款纠纷缺席作出判决,判决由债务人清偿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唐玉霞、芶文林分别于2011年10月23日、10月26日、11月11日、11月12日向邓勤供给国粹酒价值共107880.00元。邓勤收货后支付了货款28290.00元,并于2011年12月30日、2012年2月19日和2月29日将价值50276.00元的国粹酒退还唐玉霞、芶文林二人,尚欠酒款29314.00元未付。后唐、芶二人经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被告邓勤于2013年2月5日向法院陈述欠款事实及经过,认可尚欠酒款29314.00元的事实。但其经法院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了邓勤欠款及退货明细帐、《出库单》、《收库单》、托运单等证据,证明其供货数量及价值、被告所退回货物及价值等情况。法院经审查,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收取原告价值107880.00元的国粹酒用于销售,尚欠29314.00元酒款未付,二原告索要未果,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邓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玉霞、芶文林酒款人民币293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00元。